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,2008年取得以下所得。(1)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 800元。(2)2月份,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,取得报酬30 000元,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。(3)3月份,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 000元,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 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。(4)4月1日—6月30日,前往B国参加培训,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,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 000元,未扣缴税款;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,每月取得租金5 000元。(5)7月,与同事杰克(外籍)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,共获得稿酬56 000元,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:4分配稿酬。(6)10月,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 888元;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90 000元的利息(银行按年利率1.71%结息)。(7)11月,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,发生相关税费870元,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,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;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。(8)1月—12月,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间酒吧,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。其他相关资料: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、到期日不计息,全年按365天计算。计算:(1)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;(2)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;(3)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;(4)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;(5)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;(6)李某出租小汽车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;(7)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;(8)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;(9)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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