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规定的

郭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,保险金额为50万元,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,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。郭某于2008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于2010年3月1日因郭某死亡而结束治疗。此前,郭某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,那时的伤残程度为40%。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(  )。

郭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,保险金额为50万元,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,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。郭某于2008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于2010年3月1日因郭某死亡而结束治疗。此前,郭某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,那时的伤残程度为40%。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(  )。